說明: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
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暨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職運作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並依組織章程時或學校相關規定,
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