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
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臺南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

      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80名,各3000元。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

     彙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 申請書一份。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3. 獎懲紀錄: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期亦檢附出勤紀錄。

    4.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5. 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6.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

 

五、上學期申請期限:9/15-10/15


六、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

      重複領取者,得取消資格。


七、申請要點、申請書及申請說明可至網站 https://is.gd/kYv087 下載使用。

 

八、優先順序:

      1. 低收入戶學生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學生

      4. 家庭年所得50萬以下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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